一、房屋买卖双方承担的税费
房屋买卖需要交以下税:(一)买方交纳:1、交易服务税:按成交价的0.5%征收。2、契税:97年10月1日前购买的房屋按交易金额6%征收;97年10月1日至99年8月1日购买的按交易金额的3%征收;(代征)99年8月1日后购买的按交易金额的1.5%征收。(代征)3、书证费:10元、证;4、验证费: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增收5元;5、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0.5。
1、开具发票。签定购房合同并分期支付房款的,需要要求房产商分期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进而确定购房日期。
2、携带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办理人凭购房合同和首期房款发票到财务部申请开具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并妥善保存原件和复印件,待取得产权证后办理登记。产权证若抵押在银行,请去银行开具有关证明并提供在发证日期页和共有人页加盖红公章的产证复印件。
3、在有效期内办理退税手续。办理人必须在产权证发证日期后的六个月办理登记(期间遇四月份退税则顺延一个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二、房屋买卖各方应承担的税费
房屋买卖双方各应负担税费比例是由买方承担契税,卖方通常情况下需要缴纳的包括房屋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用和维修资金等,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乘一定金额收取。物业管理费:房屋交房后支付,具体档次费率按各地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契税:一般是房款的1%(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面积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缴纳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4%)营业税:房产证未满5年的交5.6%,产证满五年可以免交营业税。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仅有住房的可以免除)交易费:3元/平方米(但是一般需要买房人把双方的交易费都交了,也就是6元每平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三、房屋买卖的税费由谁承担
1、法律分析:房屋买卖的税费一般情况下是由卖方来承担主要部分的。在二手房买卖交易市场中,卖方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但是买卖居住已满两年的房屋,卖方可以免征营业税。如果居住未满两年的二手房买卖的,卖方需要交纳房价的百分之五的营业税。同时卖方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的缴费比例要看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多少来征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3、第十三条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4、第十四条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