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车举报有什么后果
1、出租车被举报的后果有对于出租车司机违反规定除了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2、如果出租司机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经营活动,则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出租公司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将罚款5000-10000元,并勒令改正,情节严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出租车被投诉罚款金额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相关规定,扣除金额一般不超过本月标准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4、第二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出租车司机被投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出租车投诉一次可能要被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如果出租司机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经营活动,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乘客的投诉要及时受理答复,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给予投诉人回复。经运管部门会根据投诉情况调查清楚确认后,会在服务监督卡上记分、罚款来处罚。
1、出租车司机如果有坑骗旅客、拒载旅客、中途甩客、擅自加价等行为,根据严重程度的不同,对其进行罚款处理,一般在100元—2000元,情节严重者吊销从业资格证。
2、出租车司机没有从业资格证,或者伪造变造资格证,处以1万元到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出租车司机态度恶劣,野蛮对待乘客或骚扰女乘客要对其进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从业资格,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4、出租车司机饮酒后驾驶出租车将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出租车是营运车辆,关系到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相关规定对他们来说还是非常严格的。作为出租车司机一定要遵章守纪,安全驾驶车辆。
1、出租车内和外面一般都会有监督电话或者所属出租车公司名称,可以打电话向所属出租车公司电话投诉;
2、网上寻找所在地客运交通管理处的投诉电话、邮箱等,准备好所需要的投诉资料、留上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接收后续的处理进程;
3、投诉资料就是投诉证据。出租车内部一般都会有服务司机的姓名、电话等信息,可以记录下来,留作证据;
4、遇到多收费等问题的时候,自己不要害怕,一定要拿好乘坐出租车的发票,这是你投诉时的证据;
5、还有就是所乘出租车的车牌号记下来,以便核实当时的驾驶人;
6、投诉一般会在1个月内处理完毕,如果情节复杂可能需要的时间会多一些,所以你需要耐心等待。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三、投诉出租车司机有什么后果
投诉出租车司机,如果投诉属实会对出租车司机处以不同程度的金额处罚。
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1、投诉人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2、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
3、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
4、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
5、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